2011-6-26 10:11:27 阅读50 评论0 262011/06 June26
悼念马先生,记住马先生,学习马先生,因其之于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之功。新中国建立伊始,废除伪宪法,废除伪法统,既抛弃了旧刑事法律体系的糟粕,亦使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造成了一种人为的空白状态。马先生,与高铭暄先生,何鹏先生等一起,以前苏联刑事法律体系为鉴,担当起了建构新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之重任。马先生穷其一生,耕耘不辍,使有被视为刑法学重镇之“武汉大学刑法学科”,使有今日刑法学之知识体系,使有今日中国刑事法律实践之实践体系……。
悼念马先生,记住马先生,学习马先生,因其为中国刑法学者立下精神标杆。先生一生以学术研究为乐,著作等身
2011-6-12 12:02:55 阅读34 评论0 122011/06 June12
2011-6-8 3:25:18 阅读95 评论1 82011/06 June8
不错,药家鑫的确应当被判处死刑。驾车肇事伤人,本无须有太多想法,救助伤者,接受调差处理而已。但是药却对受伤倒地的,准备记录其车牌号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其死亡。无论出于何种动机,无论在何种恶劣的社会背景之下,这都是以维护公民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的刑法所不能够容忍的,而且是必须予以严厉惩治以确证这一规范有效性的。设想药家鑫如此行事仍能够不受重处,以后对其他无视生命权益的情况法律又该如何处理?长此下去,中国岂不成了罪恶的国度?对于无视他人生命权益的人,药家鑫会永远活下去,成为后事之师。
但是药家鑫死了,
2011-4-30 0:19:29 阅读131 评论2 302011/04 Apr30
长久以来,我们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演变大致都是这样来解说的:建国以后引进和发展了前苏联的“四要件说”;学界一直存在对其进行完善的“改良学说”,如三要件说,五要件说,两要件说等等;再后来出现了重构派,即引进德日、英美、或者综合德日英美之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观点;而目前的情况则体现为“坚持传统思维的改良派”与“重构派”之间的直接争讼。(在《犯罪成立理论原理——前序性研究》一书中,本人也是这样做的。)这一学说历史演进逻辑当
2011-3-20 19:38:16 阅读291 评论3 202011/03 Mar20
主持人: 梁晓娟
记录人: 叶莹
参加人: 谢慧兴,王蕴识,张珊,吴茜,彭辉,邵心语,魏海晓,娄影。
主题发言
未完成罪
一、犯罪预备
1、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
关于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存在不同观点。第一种观点认为,犯罪预备、预备犯、预备行为不是一个概念,应当加以区分。预备行为是一个上位概念,包括罪与非罪两个方面;预备犯即构成犯罪的预备行为;犯罪预备则是指预备犯罪的停止形态。第二种观点认为,犯罪预备和预备犯并无实质的区别。如“预备犯是未完成的犯罪的形式之一,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,制造条件,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犯罪的形态。”又如“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,即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。”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预备和预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,前者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,是构成必要条件之一;后者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已经停顿的犯罪形态,它不可能脱离犯罪预备行为而存在,但又不是犯罪预备的同义语。因为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